索引號: | j602402--2023-0084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發(fā)布機構: | 東湖區(qū)審計局 | 生成日期: | 2023-05-16 15:22 |
文件編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定金”在法律上來說,是不能要求退還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上是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之一,它的基本法律性質是違約定金,并具有擔保合同履行的性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shù)肿鲀r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定金的作用有兩種情形:
(1)當合同正常履行時,定金充當價款
(2)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時,定金則作為罰款
如果是給付方違約,那么給付方無權收回這筆錢;如果是收受方違約,則收受方應該雙倍返還。
所以,“定金”具有法律效力;有擔保性質;收受方違約,雙倍返還;金額不超過合同標額的20%。
“訂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交易需要而向另一方當事人交納的金錢,不具有擔保的功能。一般情況下,交付的訂金視為預付款,在交易成功時,訂金充當貨款,在交易失敗時,訂金應全額返還。支付方即使違約,收受方仍應承擔返還訂金的義務。“訂金”與“定金”雖只有一字之差,但訂金在法律上并沒有嚴格的界定,從文字理解來說,“訂”的含義是訂立、預訂之意。
所以,“訂金”沒有法律效力;無擔保性質;收受方違約原額返還;自由約定。
文章來源(山東省濟南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