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湖區(qū)校外培訓監(jiān)管行政處罰情況公示
當事人:洪某某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東教罰字〔2024〕第5號
送達日期:2024年6月19日
案件來源:群眾舉報
處罰事項:未取得校外培訓辦學許可證件情況下,擅自開展學科類培訓。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公安、民政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等有關部門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并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校外培訓行政處罰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變相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條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訓主管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退還所收費用,予以警告或通報批評;情節(jié)嚴重的,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一)通過即時通訊、網(wǎng)絡會議、直播平臺等方式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二)利用居民樓、酒店、咖啡廳等場所有償組織開展“一對一”“一對多”等校外培訓的;(三)以咨詢、文化傳播、素質拓展、競賽、思維訓練、家政服務、家庭教育指導、住家教師、眾籌私教、游學、研學、冬夏令營、托管等名義有償開展校外培訓的;(四)其他未經(jīng)審批開展學科類校外培訓,尚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條件的。”
處罰內(nèi)容: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處以等同于違法所得的罰款壹萬零陸佰柒拾元整,上繳國庫。
南昌市東湖區(qū)教育體育局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