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i618267--2022-0171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發(fā)布機構: | 東湖區(qū)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3-03-31 10:49 |
文件編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我區(qū)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南昌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區(qū)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保密審查是指在公開政府信息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第四條 審核及保密審查的原則是“誰主管、誰負責”、“分級管理、分級審核”、“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第五條 審核及保密審查的重點是公開的范圍、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關信息公開和保密規(guī)定要求。
第六條 審核的內容是公開的準確性、權威性、完整性和時效性,確保公開信息與數據的全面、真實、準確、及時,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并體現公開的及時性和便民利民、簡便易行,提高辦事效率。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由區(qū)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統(tǒng)一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報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經同意并簽署意見后,再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將可公開的信息予以公開。未經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批準,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對外發(fā)布政府信息。
第八條 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按下列程序實施:
(一)提出。由本區(qū)各部門所制定信息,列出公開的內容、范圍、形式等,按層層把關的程序報有關負責人審查。
(二)審查。擬公開的信息先報部門負責人審查,再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審查。在制作公文過程中同步進行保密審查,即報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審查。
(三)公開。經過審核和保密審查的信息由各部門向社會公開,未經審核、保密審查及備案登記的政府信息不得公開。
(四)反饋。在信息公開后,應采取多種形式接受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處理并及時向領導小組反饋有關情況。
第九條 保密審查應重點對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把關,確保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十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得向社會公開:
(一)確定為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
(二)公開后會影響社會正常秩序的;
(三)涉及商業(yè)秘密的;
(四)與行政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影響案件辦理或危及個人生命安全的;
(五)與刑事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影響刑事訴訟依法、公正進行的;
(六)涉及公民個人隱私的或公開后可能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有關規(guī)定禁止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各部門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guī)定辦理解密手續(xù)再予以公開。
第十二條 各部門的業(yè)務機構在政府信息產生、審簽時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在進行保密審查時,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應當提出公開,免于公開,需報審等審查意見,并注明其依據和理由。
第十三條 各部門負責保密審查工作的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
第十四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因保密問題未公開相關信息存在質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產生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要求該機關說明不予公開有關信息的依據和理由。
第十六條 各保密工作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jiān)督檢查,發(fā)現違反國家保密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糾正。
第十七條 各部門未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或執(zhí)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違反有關規(guī)定,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查處。
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下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