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A25010-8371-2786-4273-0246-2570 | 主題分類: | |
發(fā)布機構: | 東湖區(qū)公安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0-31 21:54 |
文件編號: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開范圍: | 面向全社會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2017年,在區(qū)委、區(qū)政府的堅強領導下,東湖公安分局認真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及省、市、區(qū)關于政務公開的相關規(guī)定等文件精神,結合公安工作特點,深入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周密部署,精心組織,扎實推進,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認真開展工作,保證警務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一是加強和完善領導工作機制。成立了由分局主要領導親自掛帥,各單位“一把手”為成員的警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設立領導小組辦公室,并指定辦公室一名同志專門具體負責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日常事務。配備了專門的辦公場所和辦公設備,撥付專門款項作為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啟動資金,用于購置所需設備,做到領導、機構、人員和經(jīng)費“四落實”。
二是建立和健全各項制度。著力于建立長效機制,以制度指導、規(guī)范政務公開,使政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成為民警的一種自覺意識和行為。先后編制了《東湖公安分局警務信息公開指南》、《東湖公安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制定了《東湖公安分局全面推進警務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方案》,對警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的任務、內(nèi)容、方式、程序、時限、職責、監(jiān)管及要求等進行了嚴格的規(guī)定;同時還制定了《東湖公安分局警務公開考核制度》等一系列保障制度,從而有效地保障了分局警務公開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規(guī)范內(nèi)容,提高政務信息質(zhì)量
一是正確處理信息與服務的關系,使公開的內(nèi)容更加充實。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進一步加強了我局相關部門的信息公開,內(nèi)容涉及我局工作職責、領導分工、各警種職能、便民服務、辦事指南等內(nèi)容的維護更新,確保警務公開的內(nèi)容及時、全面、真實。同時,及時公開單位權力清單、財政報表等資料,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使群眾能夠更加有效地監(jiān)督公安工作,助推權力運行“陽光化”。
二是正確處理當前與長遠的關系,使公開的時間更加及時。針對公開項目的不同情況,確定公開時間,做到常規(guī)性的工作定期公開,臨時性的工作隨時公開,固定性的工作長期公開。通過信息網(wǎng)站和新聞發(fā)布等形式,及時將有關我局的工作動態(tài)發(fā)布。
三是正確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系,使公開重點更加突出。在不涉及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的前提下,堅持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需要了解的事項作為政務信息公開的重點,從信息公開、電子政務和便民服務等方面入手,加大推行政務公開的力度。
三、運用載體,完善政務信息公開形式
一是利用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網(wǎng)站作為主要對外信息發(fā)布渠道,對外公開了分局基本情況、工作職責、行政執(zhí)法依據(jù)等政務公開內(nèi)容和信息。全年通過區(qū)政府信息公開網(wǎng)站共主動公開信息166條。
二是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外公開警務信息,2017年,我局在中央新聞媒體上新聞報道數(shù)就達26篇、省級395篇、市級423篇。
三是在窗口單位以公開欄、公開墻、電子觸摸屏、辦事指南卡片等形式,公開公安行政許可的職責權限、辦理事項、依據(jù)、程序、期限、有關收費標準及行政相對人員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和申請書文本等,極大方便了人民群眾辦事和監(jiān)督。
四是通過“110宣傳日”、“警民相約警務室”“警民懇談”等活動公開一些群眾關心的問題,進一步密切了警民關系。走訪群眾122043戶,回訪群眾122043名,反饋走訪問題346條,召開警民懇談會412場。
四、下步工作措施
一年來,東湖公安分局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與黨委政府的要求和人民群眾的期待還有一定差距。主要表現(xiàn)在:信息公開的內(nèi)容有待進一步豐富,信息更新速度有待進一步加快,服務意識有待進一步增強。
下一步,東湖公安分局將繼續(xù)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總體要求,拓展主動公開的范圍,豐富主動公開的內(nèi)容,及時公開公安政務信息;進一步規(guī)范信息公開流程,嚴格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對屬于國家秘密和警務工作秘密的,嚴格遵守保密規(guī)定,堅決不予公開;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guī)范和長效機制建設,建立和完善申請受理、后臺處理、反饋答復、監(jiān)督保障等工作流程和制度;進一步加強政務網(wǎng)站管理,做到信息公開要“快”、警情發(fā)布要“活”、警民互動要“靈”、網(wǎng)上辦事要“成”。
東湖公安分局2017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統(tǒng)計表
填報單位(蓋章):東湖公安分局 填報日期: 2017 年 3 月 12 日
統(tǒng) 計 指 標 |
單位 |
統(tǒng)計數(shù) |
一.主動公開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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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數(shù)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開相同信息計1條) |
條 |
1010 |
其中:主動公開規(guī)范性文件數(shù) |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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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發(fā)規(guī)范性文件總數(shù)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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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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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公報公開政府信息數(shù) |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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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網(wǎng)站公開政府信息數(shù) |
條 |
166 |
3.政務微博公開政府信息數(shù) |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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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政務微信公開政府信息數(shù) |
條 |
|
5.其他方式公開政府信息數(shù) |
條 |
844 |
二.回應解讀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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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應公眾關注熱點或重大輿情數(shù) (不同方式回應同一熱點或輿情計1次)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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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過不同渠道和方式回應解讀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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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或舉辦新聞發(fā)布會總次數(shù) |
次 |
4 |
其中: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新聞發(fā)布會次數(shù) |
次 |
2 |
2.政府網(wǎng)站在線訪談次數(shù) |
次 |
|
其中:主要負責同志參加政府網(wǎng)站在線訪談次數(shù)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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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解讀稿件發(fā)布數(shù) |
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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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微博微信回應事件數(shù)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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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方式回應事件數(shù)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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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申請公開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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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到申請數(shù)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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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當面申請數(shù)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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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傳真申請數(shù)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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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網(wǎng)絡申請數(shù) |
件 |
|
4.信函申請數(shù) |
件 |
|
(二)申請辦結數(shù) |
件 |
|
1.按時辦結數(shù)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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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延期辦結數(shù)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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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tǒng) 計 指 標 |
單位 |
統(tǒng)計數(shù) |
(三)申請答復數(shù)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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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屬于已主動公開范圍數(shù)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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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公開答復數(shù)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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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意部分公開答復數(shù)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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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同意公開答復數(shù)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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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國家機密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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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商業(yè)秘密 |
件 |
|
涉及個人隱私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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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
件 |
|
不是《條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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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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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數(shù) |
件 |
|
6.申請信息不存在數(shù) |
件 |
|
7.告知作出更改補充數(shù) |
件 |
|
8.告知通過其他途徑辦理數(shù)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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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復議數(shù)量 |
件 |
|
(一)維持具體行政為數(shù) |
件 |
1 |
(二)被依法糾錯數(shù)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數(shù) |
件 |
6 |
五.行政訴訟數(shù)量 |
件 |
|
(一)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數(shù) |
件 |
1 |
(二)被依法糾錯數(shù)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數(shù) |
件 |
6 |
六.舉報投訴數(shù)量 |
件 |
|
七.依申請公開信息收取的費用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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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機構建設和保障經(jīng)費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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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專門機構數(shù) |
個 |
1 |
(二)設置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數(shù) |
個 |
1 |
(三)從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數(shù) |
人 |
4 |
1.專職人員數(shù)(不包括政府公報及政府網(wǎng)站工作人員數(shù)) |
人 |
1 |
2.兼職人員數(shù) |
人 |
3 |
(四)政府信息公開專項經(jīng)費(不包括用于政府公報編輯管理及政府網(wǎng)站建設維護等方面的經(jīng)費) |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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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府信息公開會議和培訓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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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會議或?qū)n}會議數(shù)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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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舉辦各類培訓班數(shù)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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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接受培訓人員數(shù)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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